1、可以。根据查询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得知:农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由商家自己进行贴标签,所以初级农产品日期可以自己贴标签。生产日期是指产品生产的具体日期,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可以保持质量的时间。
2、可以的。GB7718的问答修订版对这个问题是这么描述的:“本标准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
3、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可以以不干胶形式加贴在包装上。 只要不涉及原标签的篡改,这种做法是符合GB7718标准的。 然而,即使符合规定,仍需注意不要在原有标签上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补充。 加贴标签时,必须确保整个不干胶标签包含日期信息,并且整体贴合在包装上。
初级农产品标签通则包含以下几点: 许可项目:包括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仅限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限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这些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法律分析:初级农副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最初获得的、未经加工处理的农业物料的总称。广义的初级农副产品是指农业生产所收获的农业物料、野生动植物资源产品;狭义的初级农副产品是指农、林、牧、渔等行业生产的初级产品。
应标示商品名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批发市场能解决农产品生产不集中和消费集中性之间的矛盾;解决地域性强和全国性消费之间的矛盾;解决季节性限制和常年需求之间的矛盾,但功能单一,配套设施不完善,不能实现市场功能的延伸;通讯基本靠吼,缺乏沟通交流渠道,缺乏信息集中分析处理能力。
现在应该执行的是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一般的初级农产品属于生鲜食品,不在强制标注营养标签的范围内。
初级农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只有包装好的食品才算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对预包装食品有进一步的说明:“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1、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如下:(1)在标签当中应当有商品名称、产地、重量、质量等等、生产日期或者包装商品日期;(2)若为无等级要求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在标签中不标写商品的质量等级信息。
2、根据农村养殖网发布的信息显示,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如下: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初级农产品标签上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还需要标明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在农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以及生产日期。若存在产品质量等级或使用了添加剂,还应相应标明。
4、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初级农产品标签上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倍。根据查询华律网信息显示,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赔偿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
初级农产品适用十倍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是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
食用农产品在法律上适用十倍赔偿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品”范围。 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适用。食用农产品适用“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