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外购的农产品加工后出售已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农产品指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谷物生产者自产谷物,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谷物),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13%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1、浙江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核定扣除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浙江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比例根据企业所属行业、产品类型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一般在10%至30%之间。这种核定扣除的方式可以简化企业的纳税流程,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欢迎阅读。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勾选认证抵扣即可,无需额外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产农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可能会有所降低;对于投资农业项目的企业,也可能享受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政策。此外,农产品销售公司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改进农产品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收入,也可能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正面回答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法律分析: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